天知澜律师代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时间:2022-03-19
2021年11月30日,由天知澜律所臧春华律师代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圆满落幕,经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人请求南京某公司退还加盟费和物料款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被诉的《合作服务协议书》被解除。
案件详情
本案中,委托人与南京某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使用协议约定的“我很芒”品牌标识开店经营。委托人已向公司支付合作费用,公司为委托人提供选址建议、店面设计支持、技术培训等服务。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困难,以公司不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却未如实披露信息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返还加盟费和物料款。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委托人沟通,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公司宣传与事实不符。该公司宣传说一杯饮料的成本价在1.2元到1.8元左右。但从购买物料清单中可知,仅外包装的饮料盒的成本就高达2元,远远高于公司宣传的成本价,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与其他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对比,该公司的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构成价格欺诈,违反了商事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2、该公司不是商标所有权主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可知,“我很芒”品牌的商标所有权主体不是该公司。在签约时,该公司故意隐瞒此项重大信息,也未向委托人出示过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权利人出具给公司的授权书。在庭审中,臧春华律师从事实、法律和程序等维度充分阐述了原告方诉请的合理性。最终,本案的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到原告的经营决策,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两店一年”是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件中,公司在自身不具备较好的服务能力和成熟的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进行虚假宣传,诱使合作协议的签订,并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委托人有权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主张解除协议。委托人与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期限为1年,现委托人的案涉品牌奶茶店仅经营1个月,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该公司退还相应的合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