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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王先生矢口否认此前约定,刘先生的14万元该如何追回?胡律师据理力争,成功为刘先生维权!

发布时间:2024-03-20


中介合同纠纷



    

     刘先生给王先生介绍施工项目,项目完成且已取得项目尾款后王先生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给刘先生介绍费,多次催促无果之下,刘先生向专业能力极强的胡律师寻求帮助,在胡律师的耐心指导下,刘先生成功追回140,000 元介绍费!


案情摘要

     原告为客户提供广告牌、店招等设计方案,被告是广告牌、店招的制作施工方,双方因此相识。

     2021年8月,原告为xx项目做设计,介绍被告负责施工,双方约定被告按项目总价的 15%-20%支付原告介绍费。2022 年2月该项目完工后,经双方核对应支付介绍费140,000 元,被告却迟迟未支付。

     2022 年6月经双方核对账目后被告出具《欠条》写明:总欠款 210,000 元,2022年9月1日前归还 70,000 元(另案处理),2023 年2月1日前归还剩余 140,000元。逾期未还款的支付 15%的违约金,若通过诉讼解决,被告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原告于 2022 年12月27日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回复有“肯定给的”“14 万明年开工后分期还,争取明年还清”之类的。

     后虽经原告不断催促,但被告一直未付140,000 元介绍费,故涉诉。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从未明确约定介绍费如何计算,从未约定原告所说的按项目总价计算介绍费,此外关于 15%的比例,是因为本案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提取部分款项作为原告的分成,被告认为建工行业利率极低,不可能达到15%,此后原告提出会在做预算的时候在总价中增加15%,如果甲方通过这个方案被告将15%自行给原告,也就是甲方提高了款项后才将15%分成给原告,但是甲方已经将款项打折,仅能维持施工,因此不可能按照15%分成给原告。


      且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欠条,不涉及本案中原告所称的介绍费 140,000 元,欠条上的210,000 元均为借款,与本案无关。


      建工领域作为利率低的行业,任何一个施工方与原告约定 15%以上的介绍费都是不符合常理的,另外原、被告在聊天中提到的 140,000 元的字样,是因为原被告之间有多个项目合作,聊天记录中提及的介绍费没有专指xx项目,xx项目的成本几乎等于甲方成本,被告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不可能向原告支付利润分成。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胡律师据理指出


01

      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以欠条的方式确认了原告可以获得的报酬,故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向原告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2


其次,《欠条》载明: 被告欠原告总计210,000 元,被告预计在 2022 年9月1日前支付首笔款项70,000 元给原告,并预计在 2023 年2月1日前支付尾款;被告逾期未还款时,需支付借款总额 15%的违约金,每超过一年按每年 15%的违约金累积;若需要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纠纷的,被告承担额外产生的包含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原告确认上述 70,000 元系借款,已另案处理;上述 140,000元是工程施工相关的费用,被告尚未支付,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介绍费 140,000 元,且应当支付以140,000 元为基数,按 LPR四倍为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由诉讼引起的其他额外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介绍费 140,000 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4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为标准,自2023 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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