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修项目竣工,项目余款却迟迟未结清,将对方告上法庭胜诉之后又被上诉,委托人的心情可谓是一波三折。股权转让之后对债务到底该怎么分配?
——且往下看。
案情摘要
2019 年 8 月 2 日,原告xx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xx有限公司(甲方)就xx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诉工程)签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1.1 工程名称:xx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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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程质量:合格;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4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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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关于工程款及结算方式的约定
6.1 签定合同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即132,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作为第一批工程款;
6.2 乙方施工项目完工且甲方验收合格(需双方签字)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批工程款,即合同总金额的 30%即 13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6.3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余下的合同总金额的 40%即 176,000 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元整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给乙方。工程费用均含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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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0.1%支付滞纳 9.2 由于乙方原因,期竣工,每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0.1%支付违约若该违约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告xx有限公司向原告xx有限公司转账工程款132,000 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顾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各支付了 50,000 元工程款。
2019 年 10 月 15 日,被告xx有限公司的项目的代表王先生向原告xx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报告》一份,报告下方记载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字样,并经王先生签字。
原告xx有限公司提供涉诉工程项目增项清单共计 6 张,证明涉诉工程另产生增项费用共计 236,500.1 元。
2020 年 1 月 2 日,顾女士(甲方)与朱先生(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 1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第二条、承诺和保证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为出让方合法拥有,出让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出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2020 年 1 月 2 日,朱先生作为被告xx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具股东决议:一、同意股东朱先生受让顾女士持有的本公司 100%的股权。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朱先生,认缴出资额5,000 万元,出资比例 100%;三、由于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免去顾女士原执行董事的职务,委派朱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四、通过新的《xx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一致同意该决定,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2020 年 1 月 14 日被告xx有限公司登记的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先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胡律师据理指出
01
首先,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依据被告xx有限公司的项目代表王先生签署的工程验收报告,明确记载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工程地点和项目也与涉诉工程相吻合,依据案外人王先生的陈述,涉诉工程合同项及增项均已竣工且交付使用,被告xx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
02
其次,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由于双方间施工合同约定为按照报价单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确定为 440,000 元。关于增项部分,原告xx有限公司提供涉诉工程项目增项清单共计 6 张,均附有被告xx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即涉诉工程合同内及增项工程总计工程价款为 676,500 元。
扣除被告已经支付了的232,000 元,被告xx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 444,200 元,且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宜仅理解为现任股东,而应理解为公司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担任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员。在顾女士未能提供确凿有效证据证明被告xx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情况下,作为债权债务发生时的一人股东,顾女士应当就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朱先生、顾女士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诉工程确已完工并通过验收。且一审认定顾女士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事实清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44,200 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xx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44,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 LPR 标准计算);
三、被告朱先生、被告顾女士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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