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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对赌协议VS公司章程:股权回购责任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25-11-04


融资对赌失败,

连带责任条款引发核心争议

2019年,投资人郁某某、刘某与原股东徐某某等签订《增资合同书》,向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出资500万元,取得目标公司12.5%的股权。同时,各方还签订了《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2019年净利润低于400万元(承诺值800万元的50%),原股东需对该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6月,目标公司作出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其中利润表中载明本期净利润-3175520.96元。而目标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全体股东确认,……;若回购股权,则按比例回购。

因触发回购条件,投资人郁某某、刘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徐某某对郁某某、刘某持有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2、判令某文化公司、甲科技公司、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


对赌回购之债在原股东之间

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基于本案对赌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在股东回购责任明显产生分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两级法院给出了明确责任认定的一致标准:

1

 对投资者来说,

 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内部约定

就两份文件本身效力而言,需对投资者签约前后的双重身份进行动态识别。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关于治理公司制定的规范,仅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投资人签约时,尚未有公司股东身份,也不知道目标公司内部章程规定,故其与原股东的对赌权利义务仍应优先适用投资协议。


从公司章程与对赌协议在投资者与原股东之间的效力层级来看,投资协议系原股东与投资人意思自治的直接体现,与公司章程相较,属于双方关于回购责任的“特别约定”,依据特殊约定优先于一般约定的原则,对赌协议应得到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目标公司原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对抗已签署的协议约定。


2

 投资协议对回购责任承担方式,

 未无约定时回归“同股同责”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17条和第518条规定,债务可以分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其中连带债务的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设定。

本案中,虽然原股东回购股权具有为投资方向公司投资提供担保的功能,但对赌回购之债具有受让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复合法律性质,不同于普通的担保之债。且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2)法理基础
从股权的权利性质来看,股权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复合属性,在未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并由此形成公司决策。

公司治理普遍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持股比例决定了表决权的大小,进而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原股东持股比例按份回购能够实现在投资方退出时,原股东持股比例恢复到投资方进入公司之前的状态,避免因回购股权而引发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此外,基于权利义务的镜鉴观察,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如何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参考《公司法》第84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之间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相关规定,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协调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

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股权回购义务纠纷中,在原股东对股权回购义务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原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回购义务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在投资方与原股东之间就回购方式没有约定时,原股东之间应按出资比例承担按份回购责任。


实务启示

本案终审于2022年,恰逢《民法典》与《九民纪要》新规落地期。其裁判思路深刻体现了意思自治的边界与资本规则的平衡,即在尊重商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识别缔约主体身份与区分内外法律关系,精准平衡投资安全与公司治理秩序。


协议是剑,章程是盾,用剑者当知锋芒所向,持盾者须晓守护之界。对赌博弈中,白纸黑字的协议条款始终是权利保障的生命线。

创业者签订“连带责任”前,需清醒认识其法律重量;投资人行权时,更要善用协议与章程的“双轨审查”。毕竟在资本游戏中,规则意识才是最后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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