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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案对赌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在股东回购责任明显产生分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两级法院给出了明确责任认定的一致标准:
对投资者来说,
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内部约定
就两份文件本身效力而言,需对投资者签约前后的双重身份进行动态识别。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关于治理公司制定的规范,仅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投资人签约时,尚未有公司股东身份,也不知道目标公司内部章程规定,故其与原股东的对赌权利义务仍应优先适用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对回购责任承担方式,
未无约定时回归“同股同责”

本案终审于2022年,恰逢《民法典》与《九民纪要》新规落地期。其裁判思路深刻体现了意思自治的边界与资本规则的平衡,即在尊重商事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通过识别缔约主体身份与区分内外法律关系,精准平衡投资安全与公司治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