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据委托关系要求张某某向其支付注册资本9万元。
股权转让款.VS.股东出资款
股权转让款是指股东股东出让自身股权而取得的对价,而股东出资款则是指股东通过认缴公司股权份额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虽然股东出资款通常是考量股权转让款的一个重要指标,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
本案中,陈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中均明确158,400元为股权转让款,不包含股东出资款,协议对股东出资款也作出了“尚未到资的注册资本9万元由陈某某按章程规定如期到资”及“陈某某持有股权中未实缴的9万元注册资本由张某某承担”这样的表述。故陈某某第一项关于“确认主协议中股权转让款158,400元中包含注册资本9万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出资责任的权利主张路径
本案价值在于撕开表象,直击认缴制下出资责任流转的本质:当创业者紧盯股权比例和交易价格时,往往忽视“钱该给谁”的核心法律逻辑——那些未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终将成为悬挂在交易双方头上的德摩克利斯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