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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交割前的企业退税该归原股东还是受让后的公司?这一问题往往暗藏争议。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齐某、王某与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就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对类似交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2017年6月7日,齐某、王某等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忠大铝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海诺置业等三家目标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协议明确以 2017年6月16日(忠大铝业进驻日)为基准日,此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此后的由受让方承担。
一审法院以“退税款系公司债权,原股东直接主张归属属混同公司与股东财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齐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合同自由与公司独立人格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平衡?
案件核心法律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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