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看似普通的滑雪装备专利纠纷中(2023)沪73知民初1054号,作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认定。在博登酷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拼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支持了被诉侵权人提出的“默示许可”抗辩。
基本案情简述:原告博登酷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滑雪板固定器和靴子”的组合发明专利。其商业模式是既销售完整的滑雪板组合装置,也单独销售滑雪靴。被告拼搏公司则生产、销售可与原告滑雪靴配套使用的固定器。原告诉称,被告的产品只能与其专利滑雪靴配套使用,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帮助、引诱消费者实施其专利的间接侵权。
法院的核心认定却出乎原告意料:由于滑雪运动特性,固定器的损耗率远高于靴子。原告在单独销售滑雪靴时,未对消费者后续更换固定器的行为施加任何限制。消费者购买原告滑雪靴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已获得搭配使用任何适配固定器的许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原、被告(通过消费者)之间成立了默示许可关系,被告不构成侵权。
这一判决为何重要?因为它标志着我国法院开始体系化地运用“默示许可”理论,解决专利领域中那些没有书面合同、却基于商业惯常行为和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许可问题。本文将循此案例,系统解析默示许可的理论内涵、司法实践标准及实务应对策略。
默示许可的理论内涵:何时“沉默”意味着“同意”?
默示许可并非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度,其理论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和学理阐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尹新天老师在其著作中精准地指出了默示许可发生的四大典型场景,这构成了我们理解该制度的基石:
1. “一专利双权利要求”场景:一项发明专利同时保护方法及其实施专用设备。专利权人售出专用设备,购买者用该设备实施方法——除非销售时有明示限制,否则视为已获方法专利的默示许可。
2. “两专利关联”场景:专利权人拥有方法专利和设备专利两项独立权利。销售专用设备的行为,默示许可了方法专利的实施。
3. “方法专利+非专利设备”场景:专利权人仅拥有方法专利,实施需专用(但无专利)设备。销售该设备,即默示许可购买者实施该方法。
4. “产品专利+专用零部件”场景:专利权人拥有产品专利,销售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零部件(无论零部件本身有无专利),即默示许可购买者制造该专利产品。
核心法理在于信赖保护与诚信原则。当专利权人的销售行为,使得购买者合理地、不可避免地会将所购产品用于实施其关联专利时,法律应当保护购买者的此种合理期待,防止专利权人进行“事后突袭”。
司法实践演进:从个案承认到标准成形
随着《专利法》2008年修改删除授权专利实施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承认默示许可的案例逐渐增多,并开始形成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
案例地图:关键判决梳理
1. 最高法院确立基本态度(2011):在“福药公司案”((2011)知行字第99号)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专利实施许可并不只有书面许可一种方式,默示许可亦是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之一。”此案涉及原料药唯一商业用途即制造专利药品的情形,销售原料药被视为默示许可实施下游专利。
2. “提供图纸≠许可”的边界划定(2013):在“范某某案”((2013)民提字第223号)中,最高法院进行了限缩解释。专利权人向设计院提供专利图纸进行推广,不等同于许可设计院或施工方实施专利。此案强调,默示许可的成立需要更强有力的、能直接推定许可意图的行为。
3. “三要件”标准的提出(2021):在“浮桥护栏”外观设计专利案((2021)沪民终361号)中,上海高院作出了系统性论述。法院指出,认定默示许可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