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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标恶意抢注:重庆润通 “RATO” 商标维权案实战启示

发布时间: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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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通 “RATO”

 商标维权案实战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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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一)涉案基础信息

  • 商标标识:“RATO” 文字商标及对应图形标识
  • 保护领域:第 7 类商品(引擎、发电机、水泵、农业机械等传统制造品类)
  • 争议辖区:马来西亚(亚庇高等法院、上诉法院)
  • 时间线:
    →2009 年重庆润通首次向马来西亚出口带 “RATO” 商标产品
    →2010 年 MP 公司申请注册近似商标
    →2012 年 MP 公司起诉润通侵权
    →2013 年润通提起商标撤销诉讼
    →2015 年 7 月上诉法院维持撤销原判并达成商标转让和解


(二)关键争议脉络


重庆润通 2007 年在华完成 “RATO” 商标注册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布局多国商标保护,并于 2009 年通过广交会与马来西亚 MP 公司建立合作,向其出口带涉案商标的机械产品。

MP 公司在合作后擅自于 2010 年申请注册 “RATO” 艺术字体(设计为 “RNTO”)及近似图形商标,反于 2012 年起诉润通及其本地经销商侵权。

润通随即提起商标撤销诉讼,主张两项核心权利:
一是作为 “RATO” 商标的原始权利人,早于 MP 公司在马来西亚使用该商标;
二是 MP 公司商标标识及产品图册完全抄袭润通设计,侵犯著作权。

MP 公司则辩称其为商标首次使用人,已建立本地市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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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核心


马来西亚法院依据 1976 年《商标法》第 45 条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从两方面形成裁判观点:


(一)商标权归属的核心认定标准


1.首次使用的证据效力:
法院采信润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官方文件(明确标注 “RATO” 商标),认定其 2009 年向 MP 公司出口的产品已构成马来西亚市场的首次使用,早于 MP 公司 2010 年的注册申请。

2.海外企业的使用门槛:
援引澳大利亚司法实践,明确海外制造商在马来西亚的商标使用无需达到较高知名度,小批量商品进口及持续使用意图即可构成权利基础,优先于本地进口商的抢注行为。

3.恶意情形的裁量因素:
MP 公司存在照抄润通产品图册、无法合理解释商标来源等非善意行为,降低其主张的可信度,结合双方此前的商业合作关系,认定其抢注具有主观恶意

(二)著作权交叉保护的突破点


法院发现 MP 公司商标的艺术字体及图形设计与润通产品图册完全一致,且抄袭宣传标语 “POWER SOLUTION FOR YOU”,依据伯尔尼公约确认润通的著作权权属。在举证责任转移后,MP 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法院据此进一步支持商标撤销主张。


最终,马来西亚上诉法院于 2015 年 7 月维持一审撤销判决,双方达成和解,MP 公司将涉案商标免费转让给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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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的经验启示如下:


(一)值得国内企业借鉴的经验


主动发起商标撤销诉讼,全方位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重庆润通公司与 MP 公司的商标撤销纠纷历经三年审理,最终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程序中,成功实现涉案恶意抢注商标的撤销诉求。

在此次维权诉讼中,重庆润通公司双管齐下,既以 “商标在先使用” 为核心依据主张权利,又从 “著作权侵权” 角度提出撤销请求,充分彰显了企业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坚定立场。

该案中,重庆润通公司成功推翻马来西亚本地进口商的恶意抢注商标,为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市场应对同类商标纠纷提供了极具实操价值的参考范式。

鉴于涉案恶意抢注方存在全方位抄袭商标标识、产品设计及产品图册的侵权行为,重庆润通公司精准把握这一关键突破口,通过商标在先使用与著作权侵权两大维权路径同步推进,均取得了司法支持。

而抢注方的全盘抄袭行为,不仅让法官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产生强烈质疑,更使得重庆润通公司关于案件关键事实的主张获得法院全面采信,成为左右案件最终走向的核心因素。


此类纠纷的频发,也促使中国企业必须重新审视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当前,马来西亚已取代新加坡成为中国在东盟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马来西亚列为重点商品出口市场。

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亟需重视对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深入研究,全面掌握当地知识产权申请、撤销、维权等相关规则及典型案例,为海外市场拓展筑牢制度保障。

强化商标海外使用管理,持续做好经营维护工作马来西亚法院在审理中明确界定,海外制造商在马来西亚市场的商标首次使用,无需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仅需通过小批量商品投放即可构成合法使用。

尤其在海外制造商与本地进口商之间的商标确权纠纷中,法院明确秉持 “权利归属首次使用人” 的裁判原则,认定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在马来西亚率先使用该商标的海外制造商,而非实施抢注行为的本地进口商。

因此,国内企业若希望尽早在马来西亚确立商标权利,应提前启动商标在当地的使用布局,即便初期仅通过小批量商品出口的形式进行市场试水,也可构成有效的权利基础。

同时,马来西亚法院亦明确要求,海外制造商需具备在当地持续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这一要件是证明企业因抢注商标遭受权益损害、符合 “受害人” 主体资格的重要前提。

马来西亚法院还明确了进口商可能 “逆袭” 成为商标真正权利人的例外情形:即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若进口商已通过持续经营,在消费者认知中建立起自身与商品之间的强关联,使得消费者普遍认为该商品源自进口商而非海外制造商,进口商即可取得商标权利。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国外企业主动放弃或逐步收缩马来西亚市场经营,而原本地进口商持续对该品牌进行培育运营,最终实现品牌从 “海外引进” 到 “本土扎根” 的蜕变。

基于此,已进入马来西亚市场且计划长期深耕的中国企业,必须保持品牌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持续开展品牌推广与市场维护工作,避免因经营中断给本土企业留下可乘之机,防止自身品牌被 “本土化改造” 后丧失合法权利。


(二)对国内企业提出的反思

优化海外商标布局体系,提前构建权利保护屏障本案纠纷的核心诱因在于,重庆润通公司在首次向马来西亚出口商品时,未能同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导致本地进口商有机可乘,对其核心商标实施了恶意抢注,进而引发一系列商标侵权及确权纠纷。

当前,马来西亚市场对中国企业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国内企业亟需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海外整体发展规划,制定系统化的商标布局策略。

企业应充分运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提前对核心商标、防御性商标在马来西亚进行全面注册保护,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商标权利屏障,从源头规避恶意抢注风险,为海外业务的持续拓展扫清知识产权障碍。

规范商标使用证据管理,强化关键证据固定保存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润通公司与恶意抢注方围绕 “首次向马来西亚出口的商品是否使用‘RATO’商标” 这一核心事实存在激烈争议。

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为海关报关单、交易票据等间接书面证据,缺乏销售合同、商品实拍照片、产品图册原件等直接证据。

尽管法院最终采信了重庆润通公司的事实主张,但该案也暴露出企业在证据管理方面的短板 —— 若能在初始销售阶段就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固定工作,本可避免此类事实争议的发生。



因此,国内企业在开展海外商品出口、销售等经营活动时,尤其是首次向目标国家出口商品这一关键节点,必须建立规范化的证据留存机制:

  • 在销售合同、订单、发票等交易文件中明确标注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 在与经销商、客户的往来邮件、沟通记录中,同步附上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照片、产品图册等材料作为附件;
  • 妥善保管商品包装样本、宣传物料原件等实物证据。


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商标维权诉讼储备直接、有效的权利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评析》
以上文章仅供学术交流,如有疑问或需咨询,敬请联系我们,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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