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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公证程序有跨区域瑕疵,法院是否就不认可?——电器领域知产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25-04-08

作者:王涛


01 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涉案产品或技术方案进行公证,是证据保全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案件办理的具体过程可能存在跨区域取证的情况。这可能出于多种原因,例如当事人信任的委托代办机构与当事人所在地、事实发生地等不一致。然而,这可能违反了一些相关规定,导致程序性瑕疵的问题。

那么,以上跨区域公证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下面,我们将通过家电领域中宁波某公司和某超市之间的真实案例解答上述问题,并总结对实务工作的启示。


02 事实、争议与裁判

案件相关事实

2014年7月23日,漆某某申请了“一种带备用火石的插拨式砂轮组件”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18年6月2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带备用火石的插拔式砂轮组件,包括杆状中空支架(1)、安装在所述支架(1)上部的砂轮头(2)、内置于所述支架(1)中部的弹簧(3)以及位于所述砂轮头(2)和弹簧(3)间的常用火石(4),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1)底部设有一封口塞(6),所述封口塞(6)下端置有一可拆装地备用火石(7)。”该专利产品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2018年6月26日,漆某某(许可方)与宁波某公司(被许可方,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实施该专利,针对第三方侵犯涉案发明专利的行为,被许可方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维权。

2018年7月4日,A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枣庄市运兴公证处(以下简称B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受理后,委派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于同日随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取证人员)来到湖北省某超市,公证人员对取证人员上述购买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出店后,公证人员对手机支付页面进行拍照。所购砂轮打火机由该处公证员当天带回所住宾馆拍照后封存,并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拍照。2018年7月12日,该公证处出具第4X7号公证书。

随后,A公司以某超市为被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公证书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而言,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上诉时提出的事实之一是B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应属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具体理由是,该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关于“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无一处在B公证处所在地。根据前述《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运兴公证处无权受理A公司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更不能跨区域到湖北省开展公证业务。因此,公证书程序不合法,属于无效公证,应予以撤销,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A公司答辩认为:公证文书出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产、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据此,A公司有权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且受托人既然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替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则表明受托人已用自己的行为实际介入了相关诉讼。某超市主张无效的公证书,由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受A公司的委托向运兴公证处申请公证而来。A公司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办理公证业务,则受托人的身份相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就变成了公证申请人。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受托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故B公证处的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院观点

针对以上争议,最高院认为: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万家超市所援引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并不涉及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所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现行法律未对异地公证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公证机构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性规定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的情形,亦不足以影响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与证明力。原审法院将该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作为认定万家超市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根据,并无不当。综上,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03 对实务工作的启示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对我们的实务工作提出了至少以下启示:

(1)在知识产权维权的公证取证过程中,应尽量满足行政管理性规定,避免出现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等的程序性瑕疵,从而提高维权过程的专业性和效率。

(2)即使出现了违反行政管理性质的程序性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与证明力。如果公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公证内容真实并且与案件事实关联,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ND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学术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有疑问或需咨询,敬请联系我们。


作|者|介|绍


王涛,上海市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博士,上海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知识产权鉴定人,同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现为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顾问。


►教育背景
  2012年从比利时鲁汶大学获博士学位(PhD from Université Catholique de Louvain; 通信专业);
  2006年从浙江大学信电系获博士学位(PhD from Zhejiang University;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1年从浙江大学信电系获学士学位(Bachelor from Zhejiang University; 信息电子技术专业)。
►工作经历
  2013年入选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计划进入上海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1至2013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先后任助研和Research Fellow。
►研究方向

(1)电子/通信/计算机等技术方向的知识产权保护;

(2)绿色高能效无线数据传输和信号处理技术;

(3)非线性优化、凸优化理论与技术。


►荣誉奖励

(1)2020至今:上海市科协知识产权支援专家;

(2)2017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鉴定专家;

(3)2014中国卫星导航学术年会信号体制分会特邀报告专家(Keynote speaker in S2 of 2014 China Satellite Navigation Conf.);

(4)2013IEEEWCSP最佳论文奖(Best Paper Awarding 2013 IEEE International Conf.WirelessCommun.&SignalProc.);

(5)2012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Shanghai Eastern-Scholar Professorship);

(6)2012 评选为IEEE高级会员(Elected to IEEE Senior Member in 2012)。


►项目经历

(1)法院/公安/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委托的多项知识产权技术鉴定项目,2017-至今
(2) 欧盟第7框架计划NEWCOM#项目,2013/1-2015/12,CoPI;
(3) 比利时联邦科学政策委员会(BELSPO)项目,2012/10-2017/09,CoPI;
(4) 欧盟第7框架计划NEWCOM++项目,2008/01-2010/12,CoPI;
(5) 比利时法语区项目MIMOCOM,2008/01-2011/12,CoPI;
(6) 比利时法语区项目SCOOP(Secure and Coooperative Communications),2008/09-2013/09,CoPI;
(7) 欧盟ERASMUS-MUNDUS访问计划,2006/09-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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