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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角下
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运用
作者:黄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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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白话解释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哪些新的知情权
现在,各位股东可以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要求查阅股东名册、会计凭证了!
并且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询,还可以查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末附司法判例及法条对比)
二、什么是会计凭证
简单来说,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的关系,就是前者详细、复杂、种类多,后者清晰、简洁、种类少,财务通过将繁冗复杂的会计凭证整理为会计账簿,方便股东查阅,但也正因为此,可能导致“财务做账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这也是广大小股东最为担心的问题),小股东由于无法查阅原始凭证,可能导致无法了解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真正实现知情权,也可能导致大股东通过人为制作亏损的会计账簿而长期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
所以这次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询会计凭证,扩大了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就是充分考虑到了股东知情权的实际需要,让这项权利能真正实现其原本目的。
三、现在能查哪些文件
1.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2.股东名册(新增):记载股东的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包括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股东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等,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凭证!
3.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表决情况、表决结果等等
4.董事会会议决议:同上
5.监事会会议决议:同上
6.财务会计报告:记载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7.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系统、分类记录公司经济业务的簿籍。是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利润分配及股东权益的核心依据。若账簿虚假,可能导致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甚至触发股东派生诉讼
8.会计凭证(新增):是记录公司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会计账簿依据的书面证明,分为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合同、出差的车票机票、公司填写的入库单等等)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分录凭证)会计凭证是税务稽查、审计及法律纠纷中的关键证据。若凭证缺失或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四、查询会计凭证的前置条件:正当目的
新老《公司法》均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具体对“不正当目的”的判定,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作者注)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是否对新《公司法》适用,最高法尚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新法第五十七条本质上是扩张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立法目的、价值取向、规则原理、权利本质并未改变,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的判定,在最新解释出台之前,仍然应当对新法适用。司法实务中也秉持这个观点。
★ 相关案例
(2024)沪0101民初12542号案中,法院在“本院认为”的第二点中,先引用了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随后在“某某公司3主张某某公司2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对此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的部分,援引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
(2024)沪0107民初12591号案中,法院指明“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正当目的”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内容正是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
五、实例分析
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法院对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存在分歧。部分法院通过类推解释,将“会计账簿”类推至“会计凭证”适用,也有地方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对这个问题即使是最高院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能否查询会计凭证出现了观点的反复。
★ 相关案例
在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案中,最高院明确表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且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但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案中,最高法又认为:“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最后支持了原告查询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但在新《公司法》出台后,以上的争议便不复存在了。
小股东可以大胆行驶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详细的会计凭证,而对“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则是落到了公司的头上。如果公司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只是在庭审中模糊地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法院将不可能支持公司的主张!
★ 相关案例
(2024)豫01民终17757号案中,法院认为,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新增了股东有权某公司会计凭证,某乙公司据此请求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上诉称某乙公司的起诉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甲公司称某乙公司存在不正当目的,其称某乙公司是为不履行对赌协议,该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认定股东有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其称某乙公司将公司财务资料全部抢走,但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4)京02民终14989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李*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李*已事先向某公司提交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而某公司认可收到申请,该事实表明李*已履行了前置程序。会计账簿是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而形成的,会计凭证既包括原始凭证,又包括记账凭证。因此,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六、法条对比
七、结语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革新,无疑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明确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立法者直面了过去实践中“账簿与凭证分离”导致的知情权虚化问题,使股东得以穿透财务数据的表象,真正触及公司经营的核心真相。这一变化不仅强化了股东监督公司治理的能力,也倒逼企业提升财务透明度,推动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
然而,权利的行使需以合法、正当为前提。公司对“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权仍是一道重要防线,股东在主张查阅权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滥用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正当目的”的审慎认定,亦体现了法律在保护股东权益与维护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智慧。
未来,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股东知情权的边界与内涵或将在具体案例中进一步明晰。对于股东而言,既要善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也需在行权过程中遵循程序、注重证据;对于企业,则需以更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更开放的治理态度,回应股东合理关切,共筑公平、透明的商业生态。
新法已至,权利在手,唯有合法行权、理性博弈,方能实现股东与企业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