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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别再把专利写得含糊不清!实际是费钱、费力、免费公开技术又败诉——电子产品领域知产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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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把专利写得含糊不清!专利撰写不明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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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出现说明书无法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情况。此情形往往由被告在抗辩中提出,并且经常出现在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


出现该情形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专利文件较为复杂,权利人或者专利代理师难以把握,有时甚至是权利人故意为之,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以此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而且,实用新型专利通常无需实质性审查也可能获得授权,这也导致了上述情况的出现。


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法院会怎样处理?当事人应当怎样应对?


下面笔者将介绍相关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某权利人与上海某公司、成都某企业之间的真实案例,解答上述问题,总结对实务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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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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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相关案情


2006年1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某权利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项,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该专利的摘要附图如图1所示。



图1


权利人认为上海某公司生产、成都某企业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技术特征“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对应的产品特征是: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使用的特种金属纤维由不锈钢构成。


根据权利人陈述,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其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故在原告既未明确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亦未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的情况下,原告关于上述两个特征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不服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最高院驳回了权利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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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以上案件对实务工作至少有以下启示:

(1)如果出现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时,被告如果以此为由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诉讼;否则法院有权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继续审理,此时法院可能会对权利人做出不利判决,因为权利人通常难以在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条件,充分完成证明被诉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

(2)权利人应尽量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希望以含糊不清的描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避免出现说明书无法解释权利要求的情形。如果出现了无法解释的情况,权利人实质上会遭受免费公开自己的技术、浪费专利申请和保护费、浪费诉讼费、以及浪费大量精力的多重严重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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