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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看似稳了的专利授权合同,其实暗藏危机——某专利产品纠纷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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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稳了的专利授权合同,其实暗藏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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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通过签订专利授权合同允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从而获得收益,是专利权人实现专利财产价值的主要经营模式之一。在签订授权合同时,需要尤其重点审查对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尽量规避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下面以一项涉及橡胶尼龙气囊容器专利产品的纠纷案件为例,探讨在签订专利授权合同的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总结对实务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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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乔某是涉案发明专利“高强度橡胶尼龙气囊容器”的权利人,其认为山东某容器厂侵犯了专利权,因而提起诉讼。与该专利产品类似的其他产品的实物图如下所示。



图1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权利人(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曾经签订专利授权合同,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1.甲方许可乙方生产、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其有效期为专利权存续期间,即直至专利权终止。

2. 乙方已经支付专利使用费。为了今后双方更好的合作,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今后的专利使用费七万元人民币,甲方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介入乙方产生的关于涉案专利的任何纠纷,更不得再向乙方索要任何专利使用费用。”


二、涉案专利的原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5年,至2002年8月26日终止。在合同生效之后的2002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其80号公告,在该日的《发明专利公报》中就有关延长保护期限的专利进行了公布,其中包括涉案专利。延长后的涉案专利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0年,至2007年8月26日终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当事人双方对授权合同第2个条款的解释。权利人认为,该条款只在专利的原保护期限内有效,被告在2002年8月26日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专利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甲方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介入乙方产生的关于涉案专利的任何纠纷,更不得再向乙方索要任何专利使用费用”,因此被告作为乙方,已经获得了甲方在延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内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此,最高院认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应该立足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情形,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保护期限的延长是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签订时所能确定的专利保护期限来确定专利许可使用期限,在涉案专利延长的保护期内,被告无权再使用涉案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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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专利授权合同时约定的条款,看似对乙方是稳稳的保障了其权利,实际上暗含危机。原因包括该条款使用日常口语化的方式书写,但是在真正纠纷发生时,则需要根据法律条款,在合同法意义上进行规范化的解释。这就导致了与乙方的期待不一致的实际法律效果。


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实际上是引用了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以下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并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交易习惯,对该授权合同内容的解释应该立足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权利人的主张。


综上所述,签订专利授权合同是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高发的环节之一。看似稳妥的专利授权合同条款,也许暗藏危机。因此,建议企业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的帮助,在签订专利授权合同时对交易细节、合同条款进行细致、专业的审查,以规避未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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