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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贴牌销售商不承担制造侵权赔偿风险吗?法院说NO!——家用专利产品纠纷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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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销售商不承担制造侵权赔偿风险吗?

法院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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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在生产制造领域存在贴牌销售的经营模式,即销售商购买其他企业提供的产品,贴上自己的标签并且注明自己是生产者后再向外销售。


有些贴牌销售商在售卖产品后被专利权人发现,其贴牌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专利权人主张,贴牌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贴牌销售商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销售者有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即虽然出售了侵权产品,但是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贴牌销售商并未真正制造侵权产品,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自己也不知道贴牌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因此贴牌销售商认为自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以下将通过对一起家用专利产品纠纷案件的评析,解答上述问题,并总结对实务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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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广东某公司 A 是专利“一种手柄与锁扣可互换的饭盒”的权利人。公司A在日常经营中,发现浙江某企业 B 等侵犯了其专利权,因而提起诉讼。该专利的部分实施例如下图所示。




图1


在二审中,企业 B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仅因原告购买的产品贴有企业 B 的标签就认为其实施了被诉侵权制造行为,证据不足。贴牌行为在各行各业的生产实践中非常常见,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因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为节约成本往往会低价购入后再贴牌转卖以赚取差价。另一方面企业 B 已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B不知道自己的贴牌产品实施了专利技术,因此企业B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免除赔偿责任。


最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底部贴有生产信息标签,标明了企业 B 字样以及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企业 B 的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制品制造、加工。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某塑料厂制造;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他人制造后贴附了企业B的标识,企业B均应对外承担制造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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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本案可见,最高院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贴牌销售商的态度,是坚决地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产品制造者,虽然该贴牌销售商上没有做出制造的实际行为。这是因为,如果将贴牌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行为,那么贴牌销售商会因此钻空子,在面向公众时自称自己是生产者以赢得消费者信任,并且挤占了专利权人的市场,但是在出现纠纷时又主张自己只是销售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避免上述贴牌销售者两头得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将贴牌侵权销售行为坚决认定为制造侵权行为,反映了国家对于保护专利权人、保护公众的坚定立场。


对于贴牌销售商,建议在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的帮助下,对贴牌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专业的风险审查,以规避发生侵权的法律风险。


对于专利权人,建议在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的帮助下,对市场上销售的相关产品进行监控调查,对于贴牌侵权销售者,可以对其主张制造侵权的赔偿责任,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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