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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中美关税战背景下,“关税政策调整”是否构成英美法系中的“不可抗力”或“合同受阻”

发布时间:2025-07-02

引言:

当前,中美关税战虽然暂缓,但“暂停90天”、日内瓦联合声明效果如何都不明朗,企业跨境合同履行风险陡增。当关税政策突然调整导致履约成本激增或履行不能时,企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合同受阻”(Frustration)免责?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跨境交易的损失分配与风险边界。

英国最高法院2023年终审的 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 案(下称“MUR案”)为此提供了关键指引。该案虽以“制裁”为背景,但其对“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的严格解释、对“合同确定性”的维护,为关税政策变动是否构成免责事由树立了重要标杆。

本文将结合该判例,拆解英美法系下免责条款的适用逻辑,为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政策突变提供法律预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航运巨头MUR与矿产商RTI签署铝矾土长期运输协议,合同明确运费以美元结算,并纳入经修订的GENCON标准条款。其中第36条“不可抗力”规定:当遭遇“受影响方尽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cannot be overcome by reasonable endeavours)的事件时,可暂停履约。

争议导火索:2018年4月,美国OFAC对RTI母公司实施制裁,直接导致美元跨境支付通道中断。MUR随即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中止运输,而RTI提出变通方案——改用欧元支付并补偿汇兑损失。MUR以“坚守合同币种权利”为由拒绝,双方对“欧元支付是否属于合理努力范畴”爆发根本性分歧。


二、仲裁裁决、一审、二审、最高法院判决


(一)仲裁裁决:商业便利性优先


仲裁庭认为,制裁仅阻却美元支付,而接受欧元(附加成本补偿)是可行的替代方案。MUR拒绝该方案构成“未尽合理努力”,故裁决其赔偿RTI租用替代船舶的损失。


(二)一审判决:坚守合同

Jacobs法官推翻仲裁裁决,旗帜鲜明地指出:

“合理努力义务仅针对合同约定履行方式(美元支付),而非创设新义务。要求当事人接受非合约方案,将摧毁商业交易的确定性根基。”并且其援引百年判例Bulman v Fenwick,强调“契约神圣原则”(sanctity of contract)高于临时便利。

(三)二审判决:形式or实质的分歧
多数法官(Males & Newey)主张“克服”(overcome)应作目的性解释:只要欧元支付能达到同等经济效果(无实际损失),即视为消除履行障碍。

真正问题不是对 “合理努力”的理解,而是接受以欧元支付并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是否可以“克服”(“overcome”)制裁所导致的状况(“state of affairs”)。“克服”的含义是宽泛的,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按照RTI提出的替代履行方式,MUR将不会遭受任何损害,从实际意义上“克服”了制裁的不良后果

反对意见(Arnold法官)警告:此逻辑将迫使守约方不断接受“合理”变更,导致合同权利碎片化。

(四)最高法院判决

MUR向英国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五位法官一致认为MUR拒绝RTI提出的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并不构成未尽“合理努力”,MUR有权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中止履行,判决支持MUR的上诉。Lord Hamblen和Lord Burrows代表各位法官给出判决理由,并归纳出下面四点理据: 


1.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一方必须证明事件或者情况超出了其合理控制,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履行合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说是因为MUR拒绝接受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提议,从而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这将是非常荒谬的。“合理努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非替换成不同的履行方式(“The object of the reasonable endeavours proviso is to maintain contractual performance, not to substitute a different performance.”)。 


2.  订约自由原则是英国合同法的根基。订约自由的原则包括不订约的自由,不订约的自由包括不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的自由(“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includes freedom not to contract; and freedom not to contract includes freedom not to accept the offer of a non-contractu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3.  RTI有义务按照合同以美元支付运费,因此MUR毫无疑问有权坚持以美元支付运费,有权拒绝其他币种的支付。当事方在未明确表示这是其意向的情况下,当事方并没有放弃其合同权利,此为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Indeed, one may regard it a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that parties do not forego valuable rights without it being made clear that that was their intention”)。 


4.  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英国商法中非常重要。比较MUR和RTI的主张,MUR的主张简单明了,即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合理努力”不要求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RTI的主张则带来事实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为判断是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需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及是否可以达到与合同约定履行一样的结果。面对合理性和确定性,貌似生意人会更倾向于合理性,但如果将合理性凌驾于合同约定之上,将带来超出合理生意人预期的毫无根据的不确定性。 


三、律师分析建议

(一)主张“合同受阻”比“不可抗力”更谨慎

MUR案明确了“合理努力不要求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若企业希望保留币种调整、替代履行等灵活性,需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示替代方案,例如:“若美元支付受阻,双方应立即协商以等值欧元或其他货币支付”。

针对中美关税战,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关税特殊条款

“若因进口国关税政策调整导致货物清关成本超过合同总价__%,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主张合同受阻不可抗力更谨慎

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可控性”+“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如MUR案中,最高法院认定“拒绝欧元支付不构成未尽合理努力”。

合同受阻的门槛更高,需证明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例如因关税翻倍使交易丧失商业基础。

实务提示:关税上调很少直接导致“绝对履行不能”,主张受阻需证明“履行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如原本合法的货物因新关税被归类为禁止进口品。

(三)争议发生时的黄金应对动作

1.即时发出书面通知,依据合同约定格式与时限(如MUR案中船东在制裁后4日内通知),避免权利丧失。

2.固定“无法履行”的证据链,包括海关文件、成本激增测算、替代方案沟通记录等(证明已尽“合理努力”)。

3.拒绝替代方案时需书面说明理由,援引MUR案强调“坚守合同权利不构成过错”。

(四)中国企业的特殊风险预案

1.双重法律审查:同时评估英美法(管辖合同)与中国法(如援引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

2.转移风险工具:在贸易条款中采用DDP(完税后交货),或将关税条款改为 “由买方承担政策变动风险”;

3.仲裁地选择:避免约定伦敦仲裁(英国法院倾向保护合同刚性),可考虑新加坡、香港等更灵活的法域。


四、结语

在当前制裁满天飞的形势下,尽管合同已经约定使用美元支付运费或者租金,但为了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当事方不得不更改币种,已经不是不常见的现象。虽然英国最高法院在本案明确划定了“合理努力”的界限,明确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和实践中的重要性,但是该判决结果恐怕并非为部分实务界朋友所乐见。不过因该判决已经是英国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再讨论判决的对与错已经没有意义,当务之急应该是结合自身的需求,审视自己的合同及业务操作,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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