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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知澜视角|对赌回购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无效!

发布时间:2025-10-24

在风起云涌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对赌协议”经常成为投资方为自己买的一份“保险”,当目标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时,能有一个安全的退出通道。然而,当对赌条件触发,原来的合作伙伴需要对赌回购时,却常常上演“甩锅”大战。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是否会受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击? 一份来自上海的判决,为这类纠纷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注脚。



案件回溯:一场失败投资引发的连锁反应

2016年5月18日,原告上海某投资公司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共同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向某乙公司增资1500万元,成为了持股7.5%的股东。与此同时,原告与某乙公司的五位原有股东某某中心、某甲公司、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以下简称“五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设定了包括用户数、净利润、新三板挂牌进度在内等明确的对赌目标。协议白纸黑字约定,若对若对赌失败,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连带回购其全部股权,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按照投资金额并考虑12%资金成本全部或部分回购原告持有的股权。

结果,目标公司不仅业绩未达标,其实际控制人还因开设赌场罪锒铛入狱。对赌条件成就,原告要求五被告回购该股权。但此时,五被告却拿出了不同的“剧本”:

某某中心辩称:协议无效! 理由是因目标公司早已开设赌场罪,涉案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

某甲公司、曾某某、李某某辩称:签字不认! 李某某及代持背后的实际权利人(第三人)表示,协议非本人签字,不应受约束。

某某中心还辩称:即使要回购,也应适用《公司法》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对赌有效!

面对一团乱麻的争议,上海市两级法院抽丝剥茧,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认定五被告需连带支付回购款及相关利息。其裁判逻辑清晰地回应了两大核心焦点:

1

《补充协议》到底对谁有效?

法院认为,尽管存在代持和非本人签字的情况,但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所有股东对协议内容是知情并参与的。长期以来,相关股东对他人代签公司公司文件从未提出异议,已形成惯例。因此,协议有效,对所有签约股东均有约束力。至于公司涉刑,与本案民事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对赌协议本身的效力认定。

2

(本案核心)

股权回购能否被“优先购买权”阻断?

法院明确指出:不能!理由有二:

性质不同:对赌失败后的股权回购,是投资方实现退出的一种被动、附条件的转让行为,源于事先的合同约定。而股东优先购买权,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是在股东主动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场景不同:本案回购是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流转,并未引入外部第三方。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正是股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对赌回购是“约定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二者在适用条件和法律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别。因此,本案情形不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既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那么责任如何承担?法院依据《补充协议》中明确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条款,判定五被告对回购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钱付清后,股权再由五被告按份共有。


评议与启示

这个案例犹如一部生动的商业法律教材,给投资界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几点重要启示:

1、对赌协议的独立性得到强化:法院将民事对赌关系与公司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切割,保护了善意投资方的权益。同时,通过对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的采信,认可了商业实践中灵活的表意方式,体现了尊重商事交易惯例的倾向。

2、“优先购买权”不是万能盾牌:本案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定了对赌回购与普通股权转让的界限。股东们试图用优先购买权来重新分配甚至规避回购责任的道路被堵上了。这为对赌协议的有效执行扫清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障碍。

3、连带责任约定至关重要:判决最终支持连带责任,其直接依据是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这在起草协议时为投资方提供了关键保护,也为融资方股东敲响了警钟:签名需谨慎,连带责任不是儿戏。

上海这起对赌协议纠纷案,如同一块坚实的基石,巩固了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它告诉我们,在尊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商业创新同时,法院也更侧重于探究当事人最真实的合意。在“对赌”这场高风险游戏中,清晰的规则和事先的约定,永远是保护自身最有效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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