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债务陷阱”:如何避免接手公司反被坑?
时间回溯至2019年初,准备退出经营的李某某与持有昆山某纺织品有限公司40%股权的张某某展开清算。2月27日双方签署结算明细,详细核定了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价值。基于这份清算文件,同年6月3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昆山公司60%股权转让给张某某,而张某某则用上海某纺织品公司毛巾项目40%权益作为置换。本协议还特别约定,甲方承诺:自设立之日至甲方将昆山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公章交付给乙方之日,昆山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对外借款或对外担保。若甲方隐瞒昆山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相关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谁有资格起诉?
——股东VS公司的诉讼主体之争
李某某辩称债务应由昆山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而非张某某主张。法院指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仅能根据原《公司法》第151条、第149条(新《公司法》第190条、189条)之规定起诉。本案中,标的公司承担的公司债务属于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债务,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故不属于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并非适格起诉主体。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承担了转让前的债务,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进一步导致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减少,客观上间接损害了受让方的股东权益,故股权受让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损失如何计算?
——不能简单“欠多少赔多少
虽然法院支持了股权受让方要求赔偿的诉求,但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全额赔偿的主张,这是因为公司承担的债务金额不能等同于股权受让方的实际损失,故不能直接依据公司债务的金额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双方结算明细上的计算方式,故法院根据双方结算方式重新核算利润分配差额(最终认定损失8.2万元),即为该款项股权转让方理应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股权受让方的金额。
违约责任如何锁定?
——请求权基础:协议条款是关键
一般情况下,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相关约定,在股权转让后公司承担了属于股权转让前发生的业务的债务,股权受让方也很难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股权受让方基于股权转让方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但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难度极大,因为股权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也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如股权转让方实际未谨慎审查股权受让方的公司财务状况,且未要求股权受让方全面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股权受让方是很难证明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故在做好前期尽调工作的前提下,对受让方来讲,还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债务披露条款,要求转让方书面承诺公司无未披露债务,并列出已知债务清单。
股权转让看似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股”的简单交易,但隐性债务如同暗礁,稍有不慎便会让受让方血本无归。当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通过股权收购实现扩张,本案犹如一记警钟:股权转让必须做好完善的协议+严格的尽调,防患于未然,否则那些被轻忽的“小额应付款”和被模糊处理的“债务兜底条款”,终将在某个清晨化作击穿交易安全的回旋镖。